公告信息
2018年1月即将生效的法规
作者:admin 日期:2018/1/2 15:43:33 人气:

中央法规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内容摘要: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具体到税额标准,将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等等。
 

法规名称:《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财税〔2017〕56号

内容摘要:《通知》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提供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不适用此政策。
 

法规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财税〔2017〕76号

内容摘要:《通知》称,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内容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7修正)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内容摘要:《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内容摘要: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执行。同时,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内容摘要:《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内容摘要:根据《公告》,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同时,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可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内容摘要:《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同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内容摘要:《公告》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和票样,包括发票代码及号码编码规则和其他增值税发票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第11-12位为12,对于通行费电子发票票面若干栏次进行了调整等等。同时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的流程,包括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绑定ETC卡或用户卡等等。
 

法规名称:《海关总署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5号

内容摘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进口关税税率,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碎米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以及协定税率,中国与东盟、韩国、冰岛、瑞士、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香港和澳门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
 

法规名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7〕27号

内容摘要:《通知》称,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对铬铁等202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税总发〔2017〕135号

内容摘要:工作规程明确,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连同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一并递交人民法院。同时,税务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法规名称:《海关总署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6号

内容摘要:公告称,本公告所称非中规车,指针对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设计生产但通过平行进口等贸易渠道进入中国大陆的车辆。非中规车适用无纸化申报,同一批次进口的非同一型号车辆应分项申报。企业申报时,应当同时填写“价格补充申报单”,作为报关单相关欧宝电竞app下载完整申报的必要内容。
 

地方法规
 

法规名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内容摘要:《公告》称,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现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北交所)代征印花税。根据《公告》的规定,转让方为市属、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市属、区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单位除外。
 

法规名称: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生效日期:2018.01.01

内容摘要:根据规定,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法规名称: 《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沪财发〔2017〕8号

内容摘要:《通知》明确,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法规名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内容摘要:《公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以购进皮棉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和以购进猪肉、大豆粉为原料生产销售肉制品罐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法规名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内容摘要:《公告》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原则上应在首次申请减免税的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同时,《公告》明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退税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
 

法规名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生效日期:2018.01.20

法规文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内容摘要:《实施办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同时,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法规名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内容摘要:《公告》规定,自然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同时,地税机关要将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投资信息以及申报纳税信息等涉税信息按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归集,实行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一人一档管理。
 

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粤府〔2017〕103号

内容摘要:广东省财政厅此前表示,从2018年起,要将该省车辆车船税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总体减幅为25%左右。1.0升(含)以下乘用车适用税额从180调整至60元,1.0升-1.6升(含)乘用车的适用税额从360元调低到300元,1.6升-2.0升(含)乘用车的适用税额从420元调低到360元。
 

法规名称:《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粤府〔2017〕103号

内容摘要:通知提出,在规定幅度内适当降低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全省由1-30元/平方米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广州、深圳市由3-30元/平方米下调至3-15元/平方米,佛山等市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
 

法规名称:《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机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生效日期:2018.01.01

法规文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内容摘要:《公告》明确,农、林、牧、渔业与制造业的适用税率为3%,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为15%。茶叶、眼镜、化妆品为10%等等。《公告》还规定,厦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 3%;其他开发产品:23%。

全站搜索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大厦A1座10楼1011室
电话:025-83225683 ;83226875
传真:025-83226875
邮箱:
pzacpa@163.com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管理入口 |

版权所有:南京鹏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ICP备案号:苏ICP备09043117号 | 技术支持:飞絮临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