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项目是免税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取得的以下补贴(以下简称“免税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 住房补贴
• 伙食补贴
• 洗衣费
• 搬迁费
• 出差补贴
• 探亲费
• 语言培训费
• 子女教育费
谁可以免税?
以上免税项目适用于外籍驻华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对于华侨和外国永久居民卡(绿卡)持有人,税收法规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其可以享受外籍个人的住房、搬迁、探亲等补贴的免征税政策,而各地方税务机关也多倾向于不给予此类个人免税优惠。因此,华侨和绿卡持有人取得的有关补贴是否可以按免税项目处理,建议雇主还应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相关税收规范文件及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是目前我国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免税项目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免税项目被要求提供的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税收法规中并未有详细具体的描述。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一般倾向于从严掌握政策。
同时,2004年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指出,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免税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不能证明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有权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对于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以下表格详细列示了外籍个人补贴的免税项目、政策依据及部分地方法规要求,供参考。
符合免征税的条件 | 需提供的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 | 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要求 | 相关法规链接 | ||
住房补贴 |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注:非现金形式指雇主直接向出租人(第三方)支付租金。实报实销指外籍个人提供有效凭证向雇主取得实际发生的租金报销。 2. 合理数额; 注:除房屋租金外,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电视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一般不属于免税范围。 房屋租金原则上是按期(月、季度、半年或年)结算的。 3. 纳税人应在初次取得补贴或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
1. 有效凭证(例如正规的租金发票); 2.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包含租期、金额等)。 |
北京 | 外籍个人提供的由中国境内的住房费用的报销凭证,应当是由财政、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或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印制的发票。 由于目前发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外籍个人在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又持以前月份的住房费用凭证前来申请免税,不能办理退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住房费和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1999]334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 |
上海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将住房费定额后给外籍职员,应计入其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可以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应得额扣除。 | ||||
伙食补贴 |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伙食补贴; 2. 合理数额; 3. 纳税人应在初次取得补贴或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
有效凭证(例如正规的发票)。 |
上海 | 外商投资企业按日或按月发给其外籍职员的伙食补贴,应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但凭就餐单据,实报实销的伙食补贴,可以不计入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关于对纳税人的伙食补贴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地方法规: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 |
洗衣费 |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洗衣费; 2. 合理数额; 3. 纳税人应在初次取得补贴或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
有效凭证(例如正规的发票)。 | 上海 | 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外籍职员按单据凭证报销的洗衣费可以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地方法规: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 |
搬迁费 |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 注:非现金形式指雇主直接向运输、搬家公司(第三方)支付搬迁费用。实报实销指外籍个人提供有效凭证向雇主取得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 2. 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而取得的; 注:因外籍个人到中国任职或离职而发生的搬迁费用(即在纳税人整个任职期间最多只发生两次)。 3. 合理数额。 注:主要指一次性支付的生活必需品的邮寄、搬运费用。其他以搬迁费名义发放的补贴(例如外籍在原居住国发生的长期仓储费或雇主按月、季度或固定时期发放的现金补贴)不属于免税范围。 |
1. 有效凭证(例如支付给运输公司的运费单据、凭证); 2. 用人单位开具的外籍个人到中国任职或离职时间证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 ||
境内、外出差补贴 |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 1. 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 2. 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 |
北京 | 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改按以下规定执行:即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 注:财行[2001]73号适用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但是京地税个(2002)597号指出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按照财行[2001]73号规定标准执行。因此,财行[2001]73号的规定标准可能在税务机关对外籍个人的境外出差补贴审核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
上海 | 外籍驻华人员在中国境内临时出差,或因事临时离境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差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探亲费 | 1. 仅限于外籍本人取得的探亲费,不包括外籍人员家属来华的探亲费; 2. 探亲费用指外籍个人在中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通工具的费用; 3. 享受优惠待遇的探亲费用每年不超过2次; 注:一般将2次理解为两个来回。 4. 支付的标准合理。 |
1. 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 2. (电子)客票行程单; 3. 外籍个人休假审批单。 |
北京 | 外籍个人探亲费税前合理扣除部分的确定,应以直接到达目的地的飞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据)所载金额为合理扣除金额,其他票据不能作为探亲费税前扣除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60号 ) |
广东 | 便于征管,对外籍个人的探亲交通费每年给予2次扣除。 | ||||
语言培训费 | 1. 仅限于外籍本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不包括外籍人员家属的语言培训费; 2. 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 注:培训语言类型应为中文。 3. 合理数额。 |
1. 支出凭证(例如中国境内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 2. 期限证明材料 (例如与中国境内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 ||
子女教育费补贴 | 1. 外籍个人的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 2. 合理数额。 注:正式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例如:注册费、书费、杂费、赞助费、住宿费、伙食费、校车费、校服费、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其它费用等一般不属于免税范围。 |
1. 支出凭证(例如学费发票/收据); 2. 期限证明材料 (例如入学通知书和收费通知书); 3. 中国境内学校相关资料,包括学校注册资料、学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细清单等; 4. 外籍个人子女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 ||
外籍个人在港澳地区居住情形下补贴的免税政策 | 1. 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 2. 外籍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 3. 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外籍个人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 4. 能够提供有效凭证。 |
参考上述各项目的要求。 | 深圳 | 由于财税〔2004〕29号文第一条所述的外籍个人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其取得在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的合理费用补贴,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其同时又在内地居住而取得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同时又在内地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地方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153号) |
*红色部分为税收法规中的要求。其余则参考地方税务机关的备案要求。具体执行标准请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